offer被企业“撤回” 应届毕业生怎么办
来源:中国青年报
“10月给offer,11月底解约,真的考虑过我怎么找工作吗?”去年11月22日,四川一所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许真与某公司完成就业协议网签,却在一周后收到解约通知。
该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他,“最近由于公司变动,现在岗位人员编制已满,最好还是先把三方寄回去,网签走一下解约流程,别耽误你找工作……”
让许真气愤的是,“因为12月才收到解约函,导致我和下一家企业签约只能签两方协议”。他把经历分享在了社交平台上,提醒正在找工作的应届生“避雷”。
收到录用通知后却被“撤回”的情况,在应届生求职过程中不是个案。中青报·中青网记者发现,在社交平台上,以“offer被鸽(放鸽子)”等为关键词的帖子很多,不少应届生甚至跳槽的年轻人记录了自己被毁约的遭遇。
为什么收到offer还会被“撤回”?企业招聘负责人的“口头offer”是否有效?在求职过程中,应届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如果没有被解约,许真将回到家乡北京工作。可当下,他只能紧急签约了深圳的一家企业,“还好期间没有停止找工作”。
解约许真的是某国企下属子公司。国庆节后,该国企携下属公司、研究院等单位组团来到许真的学校,举办双选会。也是在双选会期间,他向这家公司投递了简历。一个星期后,公司通知他进行面试,再一周后,在公司HR和他电话沟通完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后,录用通知邮件发到了他的邮箱。
他告诉中青报·中青网记者,该公司招聘的岗位与他所学专业对口,“面试过程线上进行,有技术和人力参与,没有设置很多复杂的招聘问题。我感觉,他们很欢迎我的加入”。
可许真还是收到了解约通知。他无奈地说,“在此之前,我们没有沟通过任何问题,后来再发信息,公司HR就是‘已读不回’了”。他只能求助12345向公司索要解约函,让他生气的是,第一次开具的解约函描述的理由为“经过双方协商”,“但企业并未与我协商,而是单方面解约,我要求重新写解约函。第二次给出的理由是经公司考虑与我解约,相当于并未出具任何理由”。
他把情况报告给了学校,但至今,学校也未给出明确的校方处理结果。
许真这才注意到,在三方就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,企业违约赔付金额为0,乙方赔付金额却是5000元。“企业这样填写赔偿金是否合规?如果企业违反诚信原则,耽误学生找工作的成本为零的话,那以后别的公司效仿怎么办?”
不像许真拿到了解约函,江西某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李坤被解约后,“既没有就业协议也没有赔偿”。
去年12月中旬,他和一家上海的大型物流企业的子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。可当公司将两份协议寄回给他的途中,他收到了电话通知,称“公司业务调整,需要与你解约”。
李坤对中青报·中青网记者说,他是在去年9月底的学校双选会上投递的简历,“当时为了签这家公司还拒绝了在佛山的另一家企业,可到现在,三方协议上约定的1000元违约金,他们也以‘合同没有寄到学校’为由,无法支付违约金。”
与收到录用通知邮件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被毁约相比,在应届生求职路上更为常见的是,企业HR沟通完岗位薪资待遇,通知接收offer邮件,然而,这封offer邮件就收不到了。
等不到offer邮件发来,李琳在不断咨询后得到的回复是“该岗位招聘不再推进”。
去年7月,在香港读完硕士学位的她来到广东找工作。之前,她向一家互联网大厂投递过应聘实习生的简历,赶上招聘季,她被公司HR“捞了出来”。两个月时间里,她经过笔试、初面、案例面试、线下最终面试,如愿收到了终面通过的通知,接下来就该与公司谈薪了。
她觉得,“这下稳了”,可与她谈薪的电话却一直没有打来。她告诉中青报·中青网记者,“面试时听了企业对业务内容和布局介绍,自己很希望在这里大展拳脚”。为了等这家公司的offer,她还拒绝了原本的保底offer,没想到这份却被“撤回”了。
她不断向公司咨询原因,最终得到的回复是,“校招岗位编制在该业务年终盘点后被砍到了五分之二,无法再招聘了”。李琳觉得,“即便通过了重重关卡,企业却轻轻松松回应了我半年的努力、奔走和期待”。
同样到了谈薪的阶段,河南一所高校的硕士毕业生林深告诉记者,“公司在走offer流程了,且要了相关个人信息,结果几天后没有动静,一问才被告知‘在等业务组沟通编制问题’,又过了几天一问,彻底没有offer了”。她收到的理由是,“因为业务拆分的问题,目前编制数量变少,处于满编状态,不再继续录用了”。
业务调整、岗位编制已满,似乎成了“万能理由”。多名应届毕业生告诉记者,在他们的普遍认知中,“到了谈薪资待遇的阶段,也就意味着即将拿到这份offer了,几乎就稳了”。实际上却并非如此,也有许多网友评论称,“口头offer不能信”。
记者采访时发现,有的应届毕业生把被毁约的经历无奈当成了步入社会的“第一课”,也有毕业生在找工作之余,试图维权。但如何维权,他们还无从下手。
对此,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谈到,offer即录用信、录取通知等,在求职市场上往往用来指代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所发出的“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”的意思表示,待录用员工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。
她提醒说,应聘者需要确认offer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,用人单位发送的offer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、合同期限、薪资待遇等内容,应明确表示要与接收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;在收到用人单位的意向要约后,也应当按照要约内容确定的期限、方式等明确表示承诺,此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履行而不能随意撤销了。
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行为,通常发生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,但由于此时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,所以通常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。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录而不用,则属于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。”
张莹建议,遭遇用人单位单方毁约的情形,应聘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,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信赖利益予以赔偿,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权,诉请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“如应聘者因求职产生的相关交通费、食宿费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带来的经济损失等,还包括由于用人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”。
不过,她也提到,口头offer是对应聘者的一种结果反馈,并不构成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“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,也不具有法律效力”。
她建议,应聘者在收到口头录用意向或通知后,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,尽快取得书面录用通知。“应聘者应当提示招聘方,收到的书面录用通知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、合同期限、薪资待遇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具备的部分内容,以此预防纠纷的发生。”
在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姚看来,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,“并非拿到一份offer就可以‘躺平’,就不用关注就业市场了,还是要持续关注就业市场的变化,要多去寻找一些相关企业,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比较”。
他提醒说,应届毕业生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“要意识到,随着市场发展,无论国企还是私企,用人考核、模式都会越来越市场化,同学在找工作时,也应当对企业信息进行搜集,多方了解后再作决定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,都不能掉以轻心”。
对于企业毁约,他认为,职场伦理不只在规范求职者、公司员工,同样在规范企业行为,“如果一家企业进了求职者的‘黑名单’,大家以后‘用脚投票’就都不去应聘了”。企业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,“看似很简单地发几封违约信或不履行口头约定,实际上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、品牌形象都会造成影响,企业的任何决定都不应随意作出”。